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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的若干思考/王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26:06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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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职务犯罪 预防调查权 程序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概念、性质、特征、要素和程序性规定,预防调查的目的在于提出有效预防对策,作为一种独立的工作方法,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实现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在价值。
预防调查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检察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活动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笔者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务暨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出发,通过探究预防调查活动的规律性和法理支撑,期望能对推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预防制度有所裨益。

一、职务犯罪预防权是检察权应有之义,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是职务犯罪预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执法,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说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在全国检察系统成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说明检察权的行使与职务犯罪预防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职务犯罪预防权是就其实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延伸,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行政执法监督权过程中的一种派生权力,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 就是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发现职务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预防权由三种基本权力组成: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检察建议权和宣传教育咨询权。<<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用七个条文规定了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以下简称预防调查权)的性质、要素和内容。预防调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有关行业、部门、单位进行。上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以定期提出专题调查要求,组织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调查。调查对象是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调查内容是定期对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查明个案原因、症结,把握类案特点、规律,研究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了解变化趋势。调查方法是开展犯罪分析,应当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档案,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结果是预防调查结束后应当提交调查报告,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和制订预防措施。在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作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应当就犯罪分析结果提出书面报告并向侦查部门通报。对犯罪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预防调查权依附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动性、置前性和效果的间接性
作为职务犯罪预防权的主要实现形式,预防调查权的职权基础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预防调查活动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和诉讼监督活动。预防调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为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调查,便于监视职权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失序及原因,以便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宣教咨询,通过对权力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跟踪监督保证权力干净高效运行。但预防调查权的依附也是有条件的,其行使主体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而不是侦查、公诉等办案部门。预防调查权也不具有相关的强制措施,也不能对预防对象产生实体影响,而是通过启动检察建议启动纠错机制间接作用于预防对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对预防调查权的相对性作了强调,将其与其它检察职能相对分离并专门授权给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行使。预防调查作为一种独立的工作 方法有别于初查、侦查阶段的犯罪调查,预防调查的启动不以接受举报或者申请为条件,不以事后查究和处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而是一种通过开展调查,发现犯罪隐患,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侦查部门处理。因此预防调查是一种建设性工作而非办案程序,只要有开展预防调查的必要,经过内部立项审批程序就可以主动进行。预防调查是实施预防行动的前置阶段,准确制订预防方案,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行动,获取预期的预防效果,都必须要以预防调查的质量为基础。特别是检察建议与预防对策是否切实可行,关键取决于预防调查的质量。仅有调查质量还是不够的,预防调查效力的发挥必须通过预防对象内部的制约、纠错机制得以实现,预防调查效果的间接性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调查结果,适时发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帮助预防对象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而这才是预防调查的最终目的。对预防调查权的规定还需要预防实践的丰富和发展,建议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领导对预防调查权不断总结完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在起草中列入预防调查权,使检察预防调查工作有明确的国家法律依据。
三、预防调查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权力,其运作过程包括立项审批、移送管辖、作出结论和跟踪反馈等操作程序
预防调查不同于职务犯罪初查、侦查,也有别于普通的调查研究,它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一项专业性工作,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最终目的在于查明职务犯罪原因,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实现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为了保证预防调查的实施,应当实行立项审批。在实践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子项目由项目承办人每年提出调查项目,报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立项。预防调查主要有三种类型:个案调查、类案调查和专项调查。预防人员每年每年根据拟开展调查的类型提出调查意向,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进一步明确调查目的、内容、形式、范围、费用等基本要素;预防人员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预防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并发出明确的书面指令,预防人员根据签批的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对重要的预防调查如大型社会性调查、涉外性调查等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应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备案审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不应立项而立项的,或者应当立项而未立项的,可以指令下级纠正。实践中预防调查与纪检监察和职务犯罪侦查常常存在衔接关系,必然涉及移送管辖。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调查活动中收到举报材料或自行发现涉嫌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参照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中的线索分流和归口承办制度,对于应当由其他机关或本院职能部门管辖的案件或事项,应当制作移送函,报经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将相关材料和调查结论一并移送管辖。预防调查的结论和成果,除用于对策分析和资料备份外,还用于提出检察建议。预防部门要根据预防调查制作检察建议,对外送达并跟踪反馈,收集信息,保证预防调查效果的充分实现。
四、预防调查权的实体性权力是讯问询问权、调阅案卷权和社会调查权
预防部门及预防人员开展预防调查应按照审批,制定调查方案,收集相关资料,拟写调查报告,运用调查报告及跟踪反馈等程序进行。在预防调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座谈、调取有关材料,也可以商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勘验、鉴定。其中特别要强调预防调查权的三项主要实体性权力。一是讯问询问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动机的剖析必须通过与其进行面对面交流才能了解,其犯罪的主观原因及演变规律还需要通过其亲友及单位同事、领导的口述才能清楚,因此预防调查工作需要借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讯问询问权,才能探究到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深层次犯罪心理,才能制订出更有效的预防对策。所以在检察系统内应赋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讯问询问权,预防人员在案件进行到适当阶段,如办案后期证据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并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可以接触犯罪嫌疑人及有关知情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犯罪分析。二是调阅案卷权。预防人员进行个案和类案调查,必须要查阅相关案件卷宗,如果是已结案,可以通过内部程序直接到检察机关档案部门调阅;如果是未结案,涉及案件保密,预防人员应以调阅函的书面形式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并报经检察长同意,同时保守国家秘密,如果发生泄密等不利于案件查办的情况,应查明事实追究预防人员责任。三是社会调查权。对一些大型社会调查项目,如承担国家级或省市级重点课题,预防人员应积极参与,可以牵头组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联合调查,或开展规模调查,可以和专业的调查机构或知名专家合作,在一定区域内社会预防网络资源对某类群体、现象、事件等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涉外调查,根据等国际预防性文件的规定与外国专家学者选择国际性重大课题开展联合调查。预防人员开展社会调查要经过检察长同意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同时要积极争取本院和上级院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
五、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存在程序衔接转化问题
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两种不同的检察职权,分别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或基层检察院专职预防人员)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行使。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已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职务犯罪多发领域、系统和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自行发现、群众反映或领导交办、上级批办的一些情况不明、性质不清、群众反映强烈,在体制、管理等方面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问题,出于帮助预防单位堵漏建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而展开的一种情况调查活动。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自行发现或领导交办、上级批办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开展初查,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通过取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犯罪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犯罪调查活动。预防调查权不具有强制性,不经批准不能以预防调查为名直接进行和介入初查、侦查活动,不能使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强制性措施和相关权力,在调查过程中,严禁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对被调查单位帐目、资金等采取扣压、查封等手段,对于调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或有犯罪嫌疑的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移交反贪、渎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不能自行开展立案侦查。在调查中认为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或存在一些职务犯罪隐患的事项又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经批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以检察建议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要求被调查单位限期整改,协助其开展预防工作。特别要提出的是以上程序具有刚性,不称送即为失职、渎职,预防部门及人员不得违反预防纪律私自隐匿或自行处理涉案线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检察工作具有一体性,预防调查的成功运用可以推动自侦查案的深入开展,如扩展案源线索,摸清犯罪规律,提供预警信息等,自侦查案也为预防调查提供丰富的个案和类案典型案例。预防部门要结合反贪部门“以人查案”、渎职部门“以事查案”、控申部门的举报初查等适量组织预防调查,与侦查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预防调查与打击犯罪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其中特别要注意从预防调查转入侦查的程序转化问题。预防部门及人员即要对不具备立案条件,不能作为侦查线索追究犯罪行为的一些情况,针对某一领域、部门、单位存在制度上、管理上的严重漏洞和容易诱发职务犯罪薄弱环节作为预防事项,缜密甄别并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又要对经调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一方面严格保密规定(特别是对调查对象保密),一方面转换程序,及时向有关侦查部门移交处理。在预防调查阶段所作的笔录不能直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作用,这是因为预防调查与犯罪侦查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有不同的程序性规定,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涉及权利告知程序,所以预防调查转入侦查阶段后,侦查人员必须制作讯问和询问笔录,至于预防调查中获取的其他书面材料,则可以在按照证据规则补充相关手续后作为书证使用。还需要提出的是不存在预防权与侦查权的合并问题,只有预防部门向侦查部门移交办案权的问题。特殊情况下预防人员经检察长特批可以参与所发现案件的侦查,但必须按照侦查程序进行,此时预防人员的身份已经发生转移,转为侦查人员而与预防业务没有联系。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王 煜 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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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合函〔2003〕154号
2003-11-03 1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东南非洲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总人口2.8亿,年外贸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由于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地区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各国政府在降低关税、减免税收、放松外汇管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特别是对工业制成品进口征税较高,对散件进口征税较低的关税政策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东南非洲国家与美国、欧盟签署了一系列优惠贸易安排,各国之间也签署了各种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协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02年,我国同东南非洲地区之间的外贸总额为48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24%,但只占该地区贸易总额的5%。截止到2002年底,经批准我在该地区直接投资项目450个,中方投资额4.5亿美元。其中,纺织服装类加工贸易项目16个,中方投资额3699万美元。

  经过综合评估,《目录》推荐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的重点国别名单: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莱索托、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这六个国家基本具备政局稳定、文化包容、对华友好、市场比较规范的投资环境,都制定有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目录》列举了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查询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方及企业参考。《目录》是指导性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还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研究。

  附件: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印章)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一、肯尼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基本完善,有30多个法律法规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出口加工区法案》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利润汇回、免征进口关税、外汇管制、基础设施建设、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⑴。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现有纺织服装厂100多家,大部分来自国外投资。劳动力资源丰富,素质较高,工人平均工资每小时0.65美元,有完善的劳动法规及规范的雇佣制度。
3、双边合作⑵: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我在肯设有"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2002年,我对肯纺织服装出口6566万美元,已批准设立一家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⑶、欧盟《科托努协定》⑷、东南非洲共同市场⑸、东部非洲共同体⑹。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羊毛、西沙尔麻等原材料生产加工。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3、关联行业:绣花、水洗、包装等。


二、埃塞俄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定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资本货物免除进口关税,对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对合资企业参股比例、所得税减免和利润汇出也有优惠措施。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原有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发展优势,现有一定规模的纺织厂9家,服装厂5家,主要供应国内市场,少量出口欧美。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1998年统计平均为0.32美元/小时。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
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
4、双边合作:两国已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埃纺织服装出口2682万美元。截至2003年6月,尚未批准设立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产业
1、棉纺织业:印染、梭织。
2、服装制造业:衬衫、休闲服等成衣加工。
3、关联产业:投资辅料厂、生产钮扣、拉链、线、橡皮筋等。


三、马达加斯加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免税区出口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利润税减免;项目设备材料进口税、关税、消费税减免;出口产品免交出口税。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技术较先进,基础设施较完善,有较多外资企业投资服装加工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廉价,最低工资为每月32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 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印度洋委员会、印度洋地区合作协会。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马纺织服装出口2041万美元。已批准设有2家中资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厂
2、服装制造业:服装成衣加工,如羊毛衫、羊绒衫、牛仔服、运动衣、内衣、衬衣、T恤等。



四、莱索托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工业园区投资服务完善、简便;进口设备免税,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进口税(7)。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设施配套,有外资纺织企业70多家,主要生产牛仔服装和针织服装,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平均月工资100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8)、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9)。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莱纺织服装出口1134万美元。已有华人华侨开设的4家服装加工厂。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织,牛仔布斜纹布纺纱、织布及印染;针织业,针织布纺纱、织布及印染。
2、服装及其他纤维品制造业:服装制造、制鞋。
3、关联产业:服装辅料、纸箱、塑料袋、绣花。



五、纳米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外国投资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出口加工区企业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生产资料和中间产品进口关税,可设立外汇帐户,将利润自由汇出(10)。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薄弱。外资纺织服装企业不多,主要生产针织面料服装,出口美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失业率为35%,工人工资低于中国。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南非洲共同市场。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纳纺织服装出口910万美元。已设立一家小型中资服装企业,生产牛仔服和背包。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设立轧棉厂。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衬衫、裤子、运动衫。
3、关联产业:纸箱厂、电脑绣花厂、服装附料厂。


六、博茨瓦纳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制定了一整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发展制造业,多数行业对外开放,在所得税、关税、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11)。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博纺织服装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现有纺织服装企业1280家,其中外资企业30多家,规模较小,没有纺纱、织布和印染企业,主要是牛仔服和针织毛衣出口欧美。劳动力平均月工资110美元。
3、双边合作: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博纺织服装出口879万美元,现有3家中国大陆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针织恤衫。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注释:
(1)详见肯尼亚网站: http://kenyaweb.com/economy/ipc
(2)详见商务部网站国别地区库:
http://www.mofcom.gov.cn/gbdqk.shtml
(3)包括纺织服装产品在内的4600多种产品可免关税免配额出口美国,详见美国The Office of Textile and Apparel:
http://otexa.ita.doc.gov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regions/africa/agoaguides
(4)原《洛美协定》的继续和发展,对非洲40多个国家制成品进入欧盟市场提供优惠待遇,详见欧盟在线:
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body/cotonou
(5)由东南非洲20个成员国组成,成员间免除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6)由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组成,成员国间零关税,对外统一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7) 详见莱索托网站:http://www.lesotho.gov.ls/lseconomy
(8) 由莱索托等5国组成的自由贸易区,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9) 详见中非经贸网: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10) 详见纳米比亚贸易和工业部网站:http://www.mti.gov.na
(11) 详见博茨瓦纳网站:http://www.gov.bw/business

哈尔滨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
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性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传播疾病。
  第四条 性病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性病防治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司法、民政、旅游、外事、财政、劳动、人事、计划生育、商业、文化、交通、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卫生、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加强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性生理、性道德教育。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对供血者进行体格检查时,应当将性病列为必检项目,并将梅毒、艾滋病检测作为常规检测项目,不得对性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采血。
  第八条 市卫生防疫机构对采供血机构向临床或者血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应当定期进行性病病原血监测,发现问题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九条 婚前健康检查,应当将性病检查列为必检项目。对患有性病的,承担检查的单位,不得出具健康证明。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检查时,应当进行性病检测,发现患有性病的,采取措施治疗;患有梅毒、艾滋病的,劝其终止妊娠。
  医疗单位对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的,应当进行性病检测。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个体助产所应当在新生儿出生一小时内,用硝酸银眼药水进行预防性点眼。
  第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业、洗浴理发业、文化娱乐业等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防止性病传播蔓延。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对旅馆业、饮食业、洗浴理发业、文化娱乐业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时,应当将性病检查列为必检项目。对患有性病的,不得出据健康证明。
  患有性病未治愈的,不得从事上款所列职业。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对收容、拘留、劳教、服刑的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和可能患有性病的其他人员,应当在收入监(所)后三日内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对其进行性病检查。对检查出患有性病的,实行强制治疗。
  第十五条 对收容、拘留、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费用,分别由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向本人或者家属收取,或者从被检查治疗人员扣押的财物中扣除。本人或者家属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对被拘留、收容、劳教、服刑人员在被解除或者释放时性病尚未治愈的,应当责令其到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继续接受治疗,并通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单位、个体诊所申请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应当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性病患者,应当填写《性病报告卡》,并按照规定时限报告患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防疫机构。
  区、县(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督促性病患者接受治疗,并对性病患者的配偶进行性病检查,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应当按照卫生部《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对性病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
  第二十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构对检测出的患有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本市公民和外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市卫生防疫机构。
  第二十二条 来本市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者在国外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含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海员),入境时未出具健康证明的,应当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检疫机构接受性病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艾滋病疫情报告后,应当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做好疫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从事性病防治管理的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