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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制度与物权优先权疑难问题解释/王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9:10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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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封、物权优先权的误区

    防城港中级法院 王铖


    案例:在一起交通肇事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多名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向法院提出查封民事诉讼被告(事故致害人)拥有的同一部汽车,并要求法院分别作出查封裁定并执行,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关于人民法院查封实施的次数问题。
    查封在民事诉讼中,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主要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或是诉讼参与人财产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实际控制的民事法律行为,查封的对象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在这里已经明确讲明查封是单一行为,同一法院对同一标的物只能作出一次查封,事实上也是如此,只要查封一次实现对财产的控制即可,因此对于多个被害人提出的查封申请只能受理一次,作出一份查封裁定,执行一次查封措施;

    二、关于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在本案中多个受害人均向法院提出查封的申请并且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执行,原因之一在于他们认为被查封的财产处置时谁查封谁受益,先提出查封申请的可以在今后的财产处置中优先受偿。其理由来自于《执行规定》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当事人的理解是,此处立法允许法院重复采取查封等措施,各债权人按照法院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事实上《执行规定》第88条在这里的意思,指的是法院的轮候查封,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就是查封的先后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后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的债权人是不能参与到先控制财产的法院执行中进行分配的,而非说的是法院可以多次查封的意思。
    在本案中,由于是在同一法院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产生的多个侵权行为之债,是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多个债权,而债权是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所以上述多个债权人在没有优先权存在的前提下均无优先受偿的权力,无论谁提出了查封的申请,并不能因此而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类债权的处理一般方式是由执行局统一受理后对执行所得财产对诸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
    
    三、新《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一点遗憾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践了,对民事执行中的查封与执行作了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其中出现的物权优先权行驶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的老问题依然存在,并没有得到解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也就是首先对标的物进行查封的法院获得第一位的财产处置权,在财产的处置过程中再行保障物权优先权的行使。
    首先对查封财产的处置具体分配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对于担保物先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诉请法院查封或冻结,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只能轮侯查封。当在先查封的法院怠于处置担保物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无从得到实现。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两类情形,一是被查封的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所有查封请求人的债权,或不足以或仅够清偿第一优先受偿人的债权,但第一顺序查封人一般怠于处分财产,因为处分了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财产控制人并不能从中获得太多利益,因此使得具有物权优先权的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这就实质上违背了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第二种情形是被查封的担保物特别是房地产等担保物足以清偿所有查封请求人的债权,但先查封申请人的债权数额很小,为了对抗物权优先权人的执行,债务人一般会和先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债权人妥协,承诺清偿第一顺序查封人的债权,以对抗担保物被执行。遗憾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涉及,这也对今后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问题,物权优先权的行驶与法院查封之间的接口就成了一个问题,希望今后的司法解释能对此作出制度上的安排,衔接上有所突破以解决法院司法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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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密切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对于人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及时广泛地反映全省各条战线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保障
和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制定如下联系办法:
一、召开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它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种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听取和征求代表的意见,交流情况。如有重要意见和建议,及时整理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有些则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走访代表。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走访部分代表,征询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向有关的领导机关和部门反映,并认真组织办理。
三、加强通讯联系。省人民代表可以随时使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专用信笺、信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有关四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或对各项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代表的来信。对人民代表直接来访要热情接待,听取意见,并负
责办理、答复。代表如需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亲自接待的,则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安排。
四、组织视察。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委员视察时,可请与视察内容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参加;在每年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委托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地省人民代表就地视察,为审议大会各项议程和提出议案作好准备。
五、邀请列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
六、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和它的各个工作委员会到各地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工作时,可以请当地有关的代表一起参加,同时就专业性的问题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列出专题,直接委托有关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七、提供学习材料。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寄送《会报》,提供学习材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使人民代表通过经常的学习,做到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八、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列席人民代表大会;邀请他们参加当地的代表视察活动,也可邀请他们参加当地的代表小组活动;各市、县(区)人大常
委会在向人民代表作重要报告或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时,可以通知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省人民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本办法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1980年6月2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即停止执行。



1984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0号

2006-02-20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寄递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去年试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每个省市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一个为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分步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开具范围。邮政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递完税证明。双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本省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完税数据采集、完税证明印制、寄递时间、收件人地址确认等工作。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邮政部门如不需进行打印制作的,则要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如完税证明交由邮政部门打印制作的,应在打印制作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收回数据并予以删除。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60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方式,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相关地市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