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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的特征/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02:10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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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的特征

王海宏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居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总则编中对物加以规定。
  物的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承受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均是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标的物。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我国现今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门规定。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隐姓埋名于有体物,他特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业无体物的权利。
  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由蒙难,大部分物为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钻石和水。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所谓物须成为一体,是指物应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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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


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



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享受医疗减免的对象系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
三 减免的条件及幅度
1、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金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在乡老红军及带精神病退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全免。
2、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医药费减免80%。
3、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的医药费减免60%。
4、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带病回乡复员军人的医药费减免50%。
5、对于家中无劳动力,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义务兵家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费用的减免幅度由各区县自定。
四 优抚对象要求享受医疗减免,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经区县民政局、卫生局核定,发给医疗减免证。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证件上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注明减
免幅度,加盖区县民政局、卫生局印章,凭证给予减免。证件丢失,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补发。
五 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须到区县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转院治疗的,凭转诊证明转诊。自行到其他医院诊治者,医疗费用不予减免。
六 医疗减免经费的管理和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即《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确定的减免范围),疾病治疗及减免费用的报销,由卫生部门负责。
七 医疗减免所需经费,年初由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卫生局、民政局提供的优抚对象疾病治疗的实际需要核定预算指标。年底如有结余,可专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有超支,经核算由区县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协商解决。
八 民政部门负责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的医药费全免,因病治疗的医药费减免50%。
九、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市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办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制定《关于对烈、军属医疗减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同时废止。



1991年2月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效果良好。2012年台湾高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以下简称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本科生

  (一)台湾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本科生的高校。

  (二)报名。

  北京等六省市参加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招生学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

  (三)信息传递。

  台湾“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陆生联招会”)于6月22日前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提供本科学生报名数据,“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等六省市招办提供报考台湾高校考生信息,六省市招办于6月27日前将达到本省(市)本科二批分数线以上(含)的考生高考成绩、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数线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8日前向台湾“陆生联招会”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四)录取。

  台湾招生高校于2012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通过“陆生联招会”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将录取名单提供给北京等省市招办。凡被台湾招生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考生所在省(市)省级招办不得再向大陆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

  二、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研究生

  (一)台湾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研究生的高校。

  (二)报名。

  毕业于台湾承认学历的大陆41所高校且目前户籍在北京等六省市的毕业生或入学前户籍在六省市的41所高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招生学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

  (三)报名审核及录取。

  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2012年台湾高校硕士、博士招生简章。

  三、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生的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口协调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将受台湾“陆生联招会”及招生学校的委托,登载台湾招生学校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

  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两岸有关机构违规介入大陆学生赴台湾高等学校就读事务的通知》(国台秘发[2011]5号)要求,为维护陆生赴台秩序,陆生赴台事务由上述两岸指定窗口单位统筹安排,协调处理。未经批准,大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参与、介入陆生赴台事务,擅自接受台方委托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两岸有关机构亦不得相互合作在大陆从事上述活动。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切实掌握陆生赴台政策,指导学校和学生从我部指定的机构了解、咨询陆生赴台相关资讯和政策,坚决抵制违规的招生咨询、宣传等活动。

  四、证件办理

  大陆学生需持台湾高校录取通知书、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证明及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学位认证

  被录取考生必须在台湾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并论文答辩合格后取得台湾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方可作为大陆有关部门认证的依据。

  在台湾“陆生联招会”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大陆学生在台湾学业期满,获得台湾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大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六、毕业生就业

  在台湾高校学习的大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