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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的目的/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50:31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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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的目的

刘成江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
  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
  (一)绝对主义
  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1.狭义的报应主义。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如果人类抛弃假象,抛弃自身的非理性因素,那么人类也就抛弃了统治社会的基础,那就是抛弃了自己,之所以向往着共产主义社会的人到现在都没有准确地描述出共产主义是什么样子,就是因为他们自己也不想抛弃自己,也不敢想象人类自己被抛弃后的世界是个什么样子。
  (2)道德报应主义。此说认为道德观念的存在是基于正义,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据此对犯罪进行报应。根据现代的法学观念,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但也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道德可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追求,要求可能相对较高,但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就应当降低一些。如果把刑罚的目的看作是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报应,那未免过于苛刻了。
  (3)法律报应主义。此说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知道了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而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的报应。这种观点认为,除了以牙还牙之外,刑罚不具有其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这个观点的提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
  首先,它明确了刑罚的依据是法律,从而否定了刑罚擅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是,把刑罚的目的仅仅看作是依据法律对罪犯的报应是不对的。我们暂且从法律报应主义他们自己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下:由于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而法律又是正义的体现,从而也就是违背了正义的要求,那么为什么违背了正义的要求就要受到惩罚(报应)呢?因为正义是人类的追求。那么人们为什么追求正义呢?因为人们渴望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的维护)得到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使每一个人都享受到公平、公正,从而使自己不受到他人的侵害,这才是人们惩罚违反法律行为的人的目的所在,也是人们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所在,因而也就是刑罚的目的所在。在黑格尔的思想里这一点也有所体现,因为他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他的思想体现出来的就是国家利用刑罚对否定法律的犯罪加以否定,使被侵害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所以持法律报应主义观点的人自己都摇摆不定,还怎么能让别人接受他们的观点呢?
  其次,它指出了罪与刑要相当的原则,即轻罪重罪要与轻罚重罚相对应。虽然这一理念直到现在都对刑罚的理论与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它也不完全等同于我们现代社会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康德将其报应刑的理论归纳为是同态报复,他认为刑罚应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你打了别人就等于是打了自己,你杀了别人就等于是杀了自己,他的报应刑观点又被称为等量报应刑。黑格尔相对于康德来说,思想上好像是前进了一步,把“等量”提升为“等价”,但似乎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变化。黑格尔认为报应刑应当是等价值的,因此又被称为等价报应刑。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说道: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那么作为对犯罪的否定,刑罚也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从康德和黑格尔作出的解释可以看出,他们这种刑罚的目的就是对犯罪的等量或等价的报应的观点是值得斟酌的。任何行为都会被评价为三种,即对社会有利(正价值)、对社会有害(负价值)和对社会既无利也无害(无价值)。犯罪行为肯定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因此对社会来讲它具有负价值;刑罚是针对犯罪行为而存在的,因此具有正的价值,如果不具有价值或是具有负的价值,刑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这里,我们假设康德和黑格尔的观点成立,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刑罚对犯罪人的侵害,那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负价值应当正好与刑罚所产生的正价值相抵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两个侵害行为的存在的性状等同。那么根据这个观点,刑事司法程序的存在有何价值?
  第三,还有一点也是所有报应主义的共同的一个可取之处,就是重点强调了“罚”字。当我们回顾刑罚的历史的时候,不禁感叹,人类竟然发明了那么多的折磨罪犯的手段,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手段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在我看来,只要有社会,就得有法律,只要有法律,就离不开刑罚。但是据此就说刑罚仅仅是为了惩罚(报应),其实并不是如此。罚是为了什么呢?是为了罚而罚吗?显然不是,为了什么呢?对此,本文将在后面详尽阐明作者的观点。
  最后想说明的重要一点,那就是法律一定是正义的体现吗?换句话说就是,法律一定体现正义吗?这非常值得思考,如果是恶法,本身不能体现出人们所谓的正义,那么此时依据什么来惩罚犯罪呢?此时惩罚罪犯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我想关于这一致命的缺陷,法律报应主义者是无法弥补的。
  2.赎罪主义。德国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刑罚对犯罪人施以痛苦,从而使犯罪人通过承受痛苦把自己从过去解脱出来。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刑罚具备消灭人的过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罚时,完全以每个具体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来考虑。
  他们的观点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考虑刑罚的目的时,把刑罚本身脱离于社会,就好像是在天国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没有考虑到人的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性。当然,此观点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能够考虑到刑罚所针对的每个个体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现代社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相对主义
  此派认为,“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所以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实际利益,从而科刑的标准应以是否达到维护实际利益的目的来决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观现实或罪责的大小来决定。所以称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
  此派又有三个分支:
  1.一般预防主义。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
  主张一般预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吓主义。此说以德国人葛梅林为代表。他们认为用严刑峻法可以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通过公开执行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后的结果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由于此说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强制主义。此说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费尔巴哈。他们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如果犯罪后所带来的痛苦能够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并使一般人全部知晓这个结果,就会抑制一般人的犯罪的意念,从而减少犯罪。此说与威吓主义比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强制的作用,必然导致酷刑滥用。
  (3)警戒主义。此说代表人物是德国人鲍尔。他们认为,“犯罪大多由于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被刑罚处罚或对其行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为了预防犯罪,法律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
  虽然鲍尔说的这种不知法而犯法的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人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多,绝大部分人犯罪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还有就是把警戒看作是刑罚的作用之一还可以,如果把它看作是刑罚目的有些不妥,似乎没有看清问题的实质。
  一般预防主义的这三种主要学说,与其说是刑罚的目的,倒不如说是刑罚所起到的作用更加准确。前两种学说由于强调使用酷刑,更加不可取,警戒主义虽然有值得思考的地方,但它也不能被看作是刑罚的目的,而只能说是刑罚的作用之一。还有一点,如果说刑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规戒社会上的一般的人,就将他们中的一个犯了罪的人处以刑罚,是否公正呢?难道他的生命是为他人而生吗?如果有人说是因为他犯了罪的话,那么这句话本身就说明一般预防主义滑向了绝对主义。
  2.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再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又可以分成两派:
  (1)改善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路德。他们认为刑罚仅仅针对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将来不再犯罪”,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弃恶从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履行这个责任的一个手段。
  可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恶行吗?在我看来也不尽然,因为法是分恶法和良法的,如果恶法中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在良法中不是犯罪,那么又谈何弃恶从善呢?所以把“改善”作为刑罚目的有不妥之处。
  (2)防卫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龙勃罗梭。他明确指出:“刑罚必从防卫立论,方可无反对之地。”他们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国家同个人一样都具有生存权,而犯罪行为就是对国家的这项权利的侵害,国家为了免受侵害才对犯罪的个人处以刑罚。
  但是这种观点好像经不起推敲:如果说国家是为了免受侵害而对个人处以刑罚,那么是为了免受谁的侵害呢?罪犯吗?他已经对国家侵害完毕,谈何免受他的侵害?如果说是为了避免他再次侵害社会的话,那就更加可笑了,难道我们的法官都是先知吗?能够断定出每一个罪犯都会再次侵害国家?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是为了避免社会上的其他人的侵害,杀一儆百,那么就会使得这个派别从特殊预防的这个阵营滑向一般预防,而一般预防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所以把防卫作为目的是站不住脚的。
  3.双面预防主义。此说的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贝卡里亚和英国人边沁。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贝卡里亚在其辉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刑法学相关问题的论述,对于现代刑法学来说,贡献无疑是极其重大的,他本人也被尊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人。但我仍然认为,他的对于刑罚的目的的认识还不深刻,虽然他的论述已经可以算是刑罚之实然目的中的直接目的。就像我在一开始提到的,何为目的,目的是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的刑罚制度,如果仅仅是从人这个角度出发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社会就不称其为社会了,我们就会生活在先哲们描绘得理想国和乌托邦之中了。但是我非常的理解他,就像我理解现在的许多中国学者一样。他的观点的提出,是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当时及之前,社会的专制统治非常严重,刑罚的滥用极其普遍,导致人权遭到践踏、社会秩序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他的观点的提出,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专制统治的反抗,但是这种反抗又是含蓄的,因为他自己就是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所以他对于刑罚的目的的论述究竟是由于其主观上的历史局限性,还是在客观上受到了专制统治的影响就不在此考证了。总之,在我看来,贝卡里亚对于刑罚目的的描述,仅仅可以被看作是对表象问题的解答。
  (三)折衷主义
  由于它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所以此派在看待刑罚之目的时,既认为刑罚之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也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是,经过我们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即使把二者捏在一起,也不是一个理想的答案。
  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对于刑罚的目的,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和西方现有学说差别不大。但是有一种学说值得注意,就是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虽然我不能同意此说的观点,但是对于他们将刑罚的实然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做法很是赞同,而且我对于刑罚之实然目的的看法也是基于此种划分而产生的。我国刑罚目的主要学说:
  1.惩罚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发生。
  2.改造说。此说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这个手段,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3.预防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4.双重目的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有三:即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分子,使他们不走上犯罪道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要把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
  (1)较早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持此说的人认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2)比较成熟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持此说的人认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三、我对于刑罚目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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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长江上中游农业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长江上中游农业开发项目)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借款人协助四川省(下称四川),湖北省(下称湖北)和四川的重庆市(下称重庆)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四川、湖北和重庆;及
  鉴于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四川和湖北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施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已删除的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四川和湖北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b)“公司”系指负责协助项目执行的各个省级、市级和县级水果开发公司;
  (c)“农行”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法律成立并经营的一家专业银行机构;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帐户;
  (e)“ha”系指“公顷”;
  (f)“km”系指“公里”;及
  (g)“联合项目管理办公室”系指项目协定第2.04节所提及的,位于北京的,由四川、湖北、重庆和农业部代表参加的联合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四千八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8,6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5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60天后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个付款日始用。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4月15日和10月15日。
  2.07节 (a)除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2000年10月15日始至2025年4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在2010年4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得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应促使各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各省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安排,将本信贷中等值于二千二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22,800,000),一千六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6,700,000)和九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9,100,000)的资金分别提供给四川、湖北和重庆。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安排,促使重庆执行项目的C部分。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各省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的获取等)。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两省之一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别形势,使两省之一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公司的任何章程已被修改、暂时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以至于对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下的任何一项义务造成实质上的和不良的影响。
  (d)在没有事先与协会商量的情况下,借款人或任何其它具有权限的机构采取任何措施,解散或撤销公司,或中止其业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60天之久时;及
  (b)本协定4.01节(c)段和(d)段规定的情况发生。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及
  (b)借款人和重庆市已做了本协定3.01节(c)提及的安排。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各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规定,兹明确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197688(TRT);248423(RCA);
      64145(WUI)或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总裁
      赵锡欣                    卡劳斯曼诺谷
      (签字)                    (签字)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细则

机电部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细则
1991年5月30日,机电部

为便于指导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的编写工作,根据部4月编写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岗位规范的格式、培训方案及工作报告的内容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性编写细则:
—、岗位规范
(一)岗位规范的主要内容
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岗位职责
指本专业岗位规定应承担的职能和责任。 它是制定规范其他内容的主要依据。
2.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政治思想系指胜任本专业岗位所必备的思想、行为、 政治态度等方面的要求;职业道德系指胜任本专业岗位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 本着“共性归类”的原则, 每一大类专业组可写出两份共性的“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在编写具体岗位规范时,可直接加以引用,各岗不再重新编写; 如岗位有特殊要求,可用新的补充。
3.应具备的知识
岗位规范的知识要求,主要包含下列几点:
(1)专门知识;(2)相关(专业)知识;(3)经济管理知识:指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有的技术经济和现代管理知识;(4)政策法规知识。
4.应具备的能力
(1)业务实施能力;(2)理解判断能力;(3)开拓创新能力;(4)组织协调能力;(5)语言文字能力: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字和语言表达、应用能力;(6)外语能力:指本专业岗位所应具有的外语水平及应用能力。其可从下列两方面描述:①一门外文的阅读、笔译能力;②第二外语水平。
5.学历与资历要求
6.身体素质
有关岗位规范内容的其他要求,仍参照前述机教〔1990〕103号文件。
(二)岗位规范的编码与汇编顺序
各专业岗位规范实行公文式编码。即第一层次为:一、二、三、 ……;第二层次为:(一)、(二)、(三)、……;第三层次为:1、2、3 、……;第四层次为:(1)、(2)、(3)……;岗位规范名称可不作编号。
各大专业组岗位规范汇编顺序如下:
(1)封面:大专业类别岗位规范名称、编写组名称、定稿日期。
(2)封面背页:大专业组组长单位名单(盖章)、各专业岗位规范参编单位名单、参审单位名单。
(3)岗位规范目录(索引,含简要分岗说明)。
(4)各岗位共性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身体素质规范。
(5)正文:每一专业岗位规范,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由高至低顺序排列。
(6)各大专业组岗位规范编写工作报告。
(7)封底。
(三)其他要求
(1)编写岗位规范时,无论是定量描述,还是定性描述,其用词(数字)均要准确,表述清楚,文字精炼。定稿上报的岗位规范应为打印稿。
(2)有关量级词的使用,可在下列几类中选择:
①精通、熟悉、懂得、了解、初步了解;②系统掌握、掌握、 基本掌握、初步掌握;②复杂、比较复杂、一般、简单;④全面管理、主管、 分管。⑤主持、协助、参与。
(四)岗位规范范例
为使各有关单位编写岗位规范时有所参照, 特推荐天津市机械局牵头编制的《机械设计专业岗位规范》及江苏省机械厅牵头编制的《机械冷加工专业岗位规范》为范例。
二、 培训方案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培训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指导思想与原则
此部分主要包含:开展科技人员培训的依据(即岗位规范); 应遵循的原则;需要妥善处理的与培训有关的若干关系以及基本要求。
2.培训对象
3.培训目的(目标)
4.培训任务
5.培训方式及时间要求
培训可根据科技人员的工作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培训时间安排应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相协调,一般可考虑3年为一个周期,每年不少于12天。
6.考核方式与方法
7.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要求
此部分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原则:
(1)所设置的课程,不应是学校课程的重复,或者简单移植,而是要与规范中所提出的知识要求相匹配。重点是补充学校教育中所缺少的知识,突出以能力培养为主的特点。
(2)不同层次科技人员的课程内容应有所区别,助工、技术人员着重基本理论知识;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着重专业理论知识。
(3)各层次人员的培训总学时(学分)可大体一致,而在每一类知识的学时(学分)安排上则应有区别,各有侧重。
(4)课程设置要与岗位规范所列知识相协调。
(5)此课程设置应为“菜单式”,列出课程名称,并概要介绍主要内容。
(6)一般在低一层次人员的课程设置中已有的内容,在高一层次人员的课程设置中不再复列。
(7)学时与学分的折算,可考虑按12学时为1学分计。
8.教学环节
系指为完成培训任务, 达到培训目的(目标)而必需的若干教学活动环节。
此外,科技人员培训方案的汇编与编码, 与前述岗位规范所采用的方法相同。
三、机电部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工作报告
本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岗位规范编制、产生的过程;(2)编制岗位规范的主要依据与基本原则;(3)编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政策问题,以及解决办法;(4)对编制工作的建议和要求;(5)后附有关编写培训方案的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