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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22:19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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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钱贵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为了满足人们对私有空间的需求,也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就必须对隐私权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立法中加以体现,建构一个比较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现象,为理清保护隐私权的思路,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加以立法,以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
  一、明确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伤害。”从法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同样是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直接的规定,基本上只体现了对名誉权的保护。甚至没有将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下加以体现。所以,要实现隐私权的社会效力,首先应该在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加以体现。我们可以试将隐私这个名词引入宪法的规制范围中,从宪法的高度实现对公民权利的终级关怀。
  二、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我国现行的民法法规中暂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仅在1988年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里是我国第一次提到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保护,但却将其置于名誉权项下,因为《民法通则》没有提到对隐私权的保护,这时候个立法缺陷,就只好将隐私权在司法解释中补救一下。所以笔者建议,立法应参照世界各国立法,尽快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民法作为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法律武器,它应该更多地站在人们的立场,不断实现自身的完善,从最大的广度和深度上保障人民本就脆弱的权利。
  三、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具体的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行为人采取救济措施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充分保护其权利。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但是规定其内容与范围也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可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有明确的内容。也使我国当前的间接保护转换为直接保护,让隐私权的权能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它关乎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生活中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手机短信骚扰;单位体检报告结果泄露;个人资料一旦被某些证券公司、网站或婚介公司获悉,更多的相关企业便会蜂拥而来等等,所以需要一种机制的保护,需要社会的一种承诺,隐私权立法是当务之急!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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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机制探讨

□ 赵东海


内容提要:1998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一号提案”——《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受到我国高层决策机构的高度重视。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风险投资的进步与发展可以发挥其独到的作用,这早已为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法规,对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借鉴国外经验,针对现行税法在促进风险投资进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随着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知识经济(Knowledge-based Economy)将取代产业经济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上的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网络化、创新型、智力支撑型、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从本质上讲,知识经济是以现代高新技术为基础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在知识经济社会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仅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增长源,而且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生力军和主要支柱。
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产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手段满足其资金需求,所以必须挖掘新的融资途径来满足其需要。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风险投资机制应运而生,并承担起弥补传统融资的巨大缺口、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重任。①
一、风险投资与税收的关系
风险投资指运用股权或准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通过协助企业发展使其资产增值,在适当时机以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高额资本收益。
同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有如下基本特点:
1.该项投资特定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以高新技术产品为基础的新建企业;
2.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3.风险资本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在退出时以资本增值作为回报,退出的时间一般选择在企业上市或出售时;
4.风险投资同时投资多个项目,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
税收这种集经济手段和法律于一身的属性,使它对风险投资有着其它经济手段无法比拟的效果。从表现形式上看,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税收的征收与否、起征点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等,直接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有无与多少紧密相关。从其实质而论,税收是一种法律行为。税法使每个社会关系领域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受制于何种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承担多大的纳税义务,以何种方法,在什么时间,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风险投资的投入将主要依靠各个市场主体,而各个市场主体投资的动因又取决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政府有关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诱导。通过税法对风险投资规定优惠条款,就可使投资者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创造较多的风险投资效益,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便得到保护和调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方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若国家在税法中赋予风险投资产业较轻的税负或较多的优惠,风险投资产业便会形成快速发展的态势。因为当有关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各市场主体便进行经济利益的权衡,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风险投资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将会向风险投资产业转移。而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可见,税收政策处于推动风险投资及高科技发展的最前沿,其所产生的强烈“加速”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二、美国风险投资状况与税收机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经济呈现出罕见的繁荣态势,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从1995年起到现在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名列世界第一。这归功于美国牢牢把握住了以信息化、网络化和知识驱动为主要内容的高科技发展潮流。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美国经济持续增长。而建立、保障和推动高科技产业以惊人速度发展的直接因素是同高科技创业行为紧密相连的美国风险投资机制,如著名的高科技企业DEC(数字设备公司),Intel(英特尔公司),Microsoft(微软公司),Compaq(康柏电脑公司),Apple(苹果电脑公司)等都曾受到风险投资对它的投资、支持和帮助,是按风险投资模式发展而逐步壮大起来的。②
现任布什政府认为,20世纪80年代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推动了风险资本的产生,现在正是这些风险资本支持着网络技术和其他技术的增长。“低税收、有限管制、贸易开放的国家比之更大、更集权的政府和税负重的国家增长更快,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③
通过对美国风险投资状况进行探讨,我们发现:税收对风险投资的影响十分显著。例如,美国1957年的投资收益税税率为25%,后来提高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高到49%,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初,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经达到1.71亿美元的规模,然而在税率提高的影响下,1975年风险投资资金规模迅速萎缩至0.01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一直对风险投资给予大力支持。例如1978年发布了《1978年岁入法》,规定风险投资收益适用的税率从49.5%下降到28%。这项法律的出台使得美国下一年的风险投资资金增长了40%。1980年国会通过《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年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1亿美元的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等部门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每年可以拨出其1.25%研发经费支持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这一计划从1983年到1995年共向小型风险企业提供了60亿美元资助,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事业的发展。1981年发布了《经济减税法案》,规定个人支付的风险收益税率再度从28%下降为20%,结果导致当年的风险投资资金比上年几乎又增长了1倍。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税收改革法》,规定投资额的60%可以免除课税,其余40%减半课征所得税。④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论积极制定各项政策,如削减风险投资利润税,降低风险投资贷款利率等等,从而使风险投资成为一种主要而又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到1994年,风险投资总额达到1000亿美元,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⑤克林顿总统上台以后,又进一步降低税率,并于1997年制定《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一方面延长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使风险投资的投资额处增长达到4.6%,风险投资总额高达240.6亿美元,产生了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解决风险资本的来源问题,美国政府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鼓励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规定SBIC的发起人每投入风险企业1美元便可以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随后大量的SBIC得到创建,并从社会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美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对风险投资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为60亿美元,到1999年猛增至483亿美元,7年增长了7倍,而且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有90%用于生物、通讯、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电子、环保、医疗器械、半导体、软件和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成为这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这些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网络经济的发展。⑥
三、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
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运用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势在必行。
(一) 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国外发达工业化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均通过税法和风险投资法为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投资与税收的规定,加上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和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有关风险投资主体,包括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参与风险投资的其他社会主体,均可在国家通过法律所提供的各种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前提下为风险投资进步作贡献。因此,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不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有关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是无法实现的。
具体而言,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分为三个步骤进行,从而使各种法律法规相互协调、配合,发挥税收的应有效应。
第一,制定《风险投资法》,从而以立法形式将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然后根据《风险投资法》,制定《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使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风险投资具有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所以部分国家在风险投资成果转化为商品前,对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给予先期补偿。如果投资失败,或对亏损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一旦成功,则可按成果转换收入征税收回预先支出的款项。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考虑出台《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暂行条例》,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为风险投资发展筹集专项资金。
第三,以《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和《风险投资发展进行税暂行条例》为基干,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措施,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从而为风险投资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秩序。
(二) 规范现行所得税法,注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应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与税额式减免有机结合的优惠机制。税收负担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税率与税基。税负与税率、税基呈正比关系,税率一定时,税基大税负重;税基一定时,则税率高税负重。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的效果,发达国家比较讲究税收优惠方式,注重搭配使用,在税率和税基之间,侧重点在税基方面。而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侧重于优惠税率、减免税方面。税基式优惠强调事前优惠,即只要企业开展了风险投资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而税额式减免优惠则偏重于利益的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性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很不公平。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以税额式减免为辅的优惠方式,就会使企业感到真正从税收上受益来自于风险投资,从而诱导和鼓励企业对风险投资的投入。
具体说来,企业风险投资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予以明确规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这种做法很好,应再加以扩大范围和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金、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扣除标准还可以适当调高。同时还可以参照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同时风险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从而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和壮大。
2. 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偏长(房屋建筑为20年,机器设备等为10年,其它为5年),且规定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必须扣除残值。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有鉴于此,我国税法应在企业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面注重加速折旧问题,规定对风险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
3. 给予税收抵免
与加速折旧相比,税收抵免能给风险投资企业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利益,因而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经常运用的方法。如意大利于1998年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国家根据风险投资企业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年的额度限制在3500亿里拉以内。然而,我国税法至今尚无关于税收抵免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所得税制,应考虑增加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
4. 给予风险投资家个人所得税优惠
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对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如韩国政府规定,对于从事风险投资业的人才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风险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因此,我国可以对风险投资家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华开展风险投资的专家,其附加减除费用予以增加,税率予以减半。
(三) 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强化风险投资税收的实施力度。
风险投资税收是税收在风险投资领域的表现形式,它毫不例外地具有税收行为本身的强制功能,即使以优惠形式表现出来也是如此。因此,要强化风险投资税收行为,使其成为法律义务被其涉及对象履行和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税收的监督和管理。
1. 实行风险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跟踪管理,认真检查、督促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真正用于风险投资事业,从而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应注重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金融、外汇、融资历等其他政策的配合效用,为企业推进风险投资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 建立风险投资税收执法保障机制
税务部门应会同司法部门,制止任何侵犯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家基于风险投资税收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税收优惠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活动,使风险投资税收的强制作用与优势功能充分体现与发挥。
3. 实行风险投资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
税务部门应会同风险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对曾被认定的风险投资企业,如其不再从事风险投资事业,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责令退还所享受的优惠,甚至视同漏税行为予以严惩。
4. 实行电子申报和计算机审计制度
对风险投资企业可实行电子申报和网上咨询服务,从而减轻风险投资企业的负担。由于风险投资企业一般计算机普及程度较高,所以可对其实行计算机审计,为风险投资企业会计核算的无纸化创造条件。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改革方案的具体办法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关于建立行员、保险员职务系列问题,待研究后另定。

附: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财经小组会议决定,各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分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进行。鉴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干部、财务及劳动工资统一由系统管理,在工资制度上应上下一致,因此,地(市)及地(市)以下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实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劳人薪〔1985〕25号文件),结合银行、保险系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银行、保险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这次银行、保险系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公司,及各地(市)、县的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
3.银行保险系统所属财经学院、专科学校、干部管理学院、研究所,出版社、中等专业学校,干校、医院、疗养院(所),招待所、幼儿园等其它所属事业单位和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所属各工厂和银行、保险系统其他经济独立核算的工厂企业,按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办法进行。
二、改革的内容
(一)银行、保险系统的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照《省分行、省保险分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和《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支公司,县(市)支行、支公司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执行。
2.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逐年增长,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的统一规定执行。
3.奖励工资。上述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单位,除人民银行总行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机关奖励工资水平发放以外,其他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一般按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下同)金额发放,工作做的好的可以酌情增加,奖金税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以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起征点,超发的奖金照章征税。
(二)银行、保险系统各级行、公司的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标准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机关工人的统一标准掌握。
(三)银行、保险系统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及幼儿教师和医院、疗养院(所)的护士,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认真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各行、公司要加强对工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一年见习期内的临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当的职务工资。
(四)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时,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五)要把工资制度改革同完善劳动管理、编制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工资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六)银行、保险系统进行工资改革,新增加的工资和奖金全部自理,在利润留成中解决。人民银行系统(不含人民银行总行)的工资改革所需经费和奖金,一九八六年由于利润留成比例尚未确定,暂在费用中单项列支。
(七)银行、保险系统的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原有的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体制不变。有关工资改革中的具体政策问题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八)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也可参照本方案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本方案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省分行、省保险分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资|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省分行行长、保险分|40| | |*190|165|150|140|130|120| | | |*230|205|190|180|170|160|
公司总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省分行副行长、保险|40| | |*150|140|130|120|110|100| | | |*190|180|170|160|150|140|
分公司副总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处长 |40| | | |130|120|110|100| 91| 82| | | |170|160|150|140|131|122
副处长 |40| | | |110|100| 91| 82| 73| 65| | | |150|140|131|122|113|105
科长、主任科员 |40| | | | 91| 82| 73| 65| 57| 49| | | |131|122|113|105| 97| 89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40| | | | 73| 65| 57| 49| 42| 36| | | |113|105| 97| 89| 82| 76
科员 |40| | | | 57| 49| 42| 36| 30| 24| | | |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 | 42| 36| 30| 24| 18| 12| | | | 82| 76| 70| 64| 58| 52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
(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2.此工资标准表适用于正厅局级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支公司,县(市)支行,支公司
工 资 标 准 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银行地(市)分(支)行行长、保险地 |40|130|120|110|100| 91| 82|170|160|150|140|131|122
(市)中心(支)公司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分(支)行副行长、保险 |40|110|100| 91| 82| 73| 65|150|140|131|122|113|105
地(市)中心(支)公司副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 |40| 82| 73| 65| 57| 49| 42|122|113|105| 97| 89| 82
(支)公司科长、县(市)支行(支公 | | | | | | | | | | | | |
司)行长、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 |40| 65| 57| 49| 42| 36| 30|105| 97| 89| 82| 76| 70
(支)公司副科长、县(市)支行(支) | | | | | | | | | | | | |
公司)副行长、副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县(市)分、支行、保 |40| 49| 42| 36| 30| 24| 18| 89| 82| 76| 70| 64| 58
险地(市)、县(市)公司科员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县(市)分、支行、保 |40| 42| 36| 30| 24| 18| 12| 82| 76| 70| 64| 58| 52
险地(市)、县(市)公司办事员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