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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实证视角————一个律师的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札记/王咏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3:29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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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实证视角 ————一个律师的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札记

王咏东


摘要

  商标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的长远和宏观规划。商标战略的确立,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创造企业价值,避免法律风险。是知识产权时代,企业必然的选择。只有进行商标战略,才能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为企业创造最大的利益。

关键词:商标战略

正文

一、引言

  从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相关主体十分关注和重视的重要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9年 6 月2 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做了详细的规定。各地对于实施商标战略,创立自主品牌的企业也纷纷制定了奖励措施。如《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各种优惠、奖励措施还将不断的出台。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成为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作为一个商标律师,在工作中经常与相关企业接触。从与这些企业的接触中发现,近几年以来,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上规模的企业,对于商标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视,“商标作为无声的推销员”被企业充分利用。然而,客观的讲,企业虽然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意识还是非常初步和不成熟,因此,对于商标在企业经营中的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以相关企业为蓝本从实证的角度入手,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应该注意的问题做出分析。希望可以对企业在商标战略实施具体操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建立企业商标战略制度。

  我们在和某企业商标部门人员进行深入的接触中,发现该企业作为快速消费品行业,需要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商标,也就是品牌学中的主副品牌策略。主品牌就一个即企业品牌,然而副品牌却有许多。由于该企业的这种特点,商标的及时注册、储存,管理就是工作的重点。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向企业建议,从商标战略的角度来建立企业商标战略,对企业的商标制度从宏观上、整体上进行把握,从而统一企业商标制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三、商标命名法律审查的重要性。

  一个成熟的商标,一方面可以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另一方面也会降低企业的宣传成本。所以,企业在给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命名的时候往往从市场营销的角度考虑过多,如喜欢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如一家洗衣粉企业用“洁净”命名自己的产品,却因为描述了产品的特点,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或者直接表示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一家食品企业以“脆脆香”命名一种酥脆的食品,也没有获得注册。还有一些企业虽然起的商标名称没有描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但是,因为在先已经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注册而不能获得注册。在自己的商标屡屡被商标局驳回,这些企业往往感觉到十分不解。多次向笔者咨询为什么他们起的商标名称甚至是找专门的广告公司起的商标名称往往不能得以注册。笔者向企业耐心的做了解释,虽然,他们所起的商标名称从营销的角度上都称得上通俗易懂,清楚的展示了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有利于消费者理解和认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可是,这些名称却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障碍,而不能予以注册。企业告诉笔者,他们也请教过一些商标法律的专业人士来为自己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命名,可是他们看了以后却不愿意注册,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市场营销的规律。他们咨询怎么样既可以把握法律关又可以为企业的市场营销考虑,这样既保证了商标的顺利注册也不消弱商标作为“无声的推销员”作用。笔者告诉企业应该让律师参与到企业的商标命名阶段,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一家企业接受了笔者的建议,请笔者及笔者的同事参与了企业的商标命名过程,我们在把握法律关的同时,也阅读了大量市场营销、品牌学方面的书籍。以便即为企业把握法律关,又达到该商标方便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作用。在企业商标命名时,我们就与企业商标命名的相关人员一起工作,一起帮他们想名字。一方面,我们以《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商标审查》标准等为依据,保证名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市场营销学、及企业产品、服务的特点出发,保证商标名称在市场营销方面的可行性,经过集思广益,一般会起十个左右的商标名称,然后进行相关的商标检索,避免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有在先的商标存在。因此,这些商标提出申请后很少被驳回,或者被提出异议,并且由于现在商标审查的期限不断缩短,所以,在我们参与命名的商标名称基本上都能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以最短的时间申请下来,为企业占领市场取得了先机。该企业尝到了律师参与商标命名的好处,要求我们把这种方式能够坚持下去,并在相关方面企业积极提供应有的支持与协助。

四、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制度

  在商标战略中,商标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企业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良好的档案商标管理,会使企业的商标事务处理起来井井有条,避免混乱。在我们的建议下,我们帮助企业建立了企业的商标档案。我们将企业的商标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汇总企业的商标数量,并划分为:已注册并正在使用的商标(使用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标正在申请,是否需要提出异议;是否有侵权行为存在等);已注册尚未使用的商标(包括未使用的原因,是否超过三年等);正在申请的商标(申请的情况,是否被驳回,驳回理由,是否需要做复审;是否初审公告,是否被异议,异议理由,是否需要做复审等);需要储存的商标,和律师一起命名,及时申请,在申请阶段如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是否需要注册。通过这些企业商标状况数据库的建立,企业的商标情况一目了然,总数多少,权利状况,处于什么阶段,怎样使用这些商标,怎样应对相关的法律风险等等。

五、建立商标监测制度。

  在建立商标档案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机构建立企业商标监测制度,对于企业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是否有主体申请本企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根据企业的商标战略,由专业律师采取不同的法律策略。及时把这些有侵权可能性的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以免,当该行为成为侵权行为,企业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成本去维权。

六、建立商标使用制度。

  商标使用是商标制度建立的根本。商标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商标的区分与标识功能,才能使商标与企业的产品,企业的商誉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且只有通过不断的对商标的使用,才能使企业的商标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才能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可是如何使用商标,才能既促进市场营销又可以避免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急需很好解决的问题。

  在企业市场营销中要重点宣传企业的商标。在企业的包装中许多企业本末倒置,往往把产品包装装潢搞的花里胡哨,可是却往往找不到该商品的商标,或者商品名称过于突出,例如,XX月饼,XX蛋糕,月饼、蛋糕字体搞的很大,还配有大大的商品图案,可是商标却很小,甚至有的企业产品的商标根本在包装上找不到。因此,虽然企业产品的销售很好,可是市场认知度却不高。相关公众不知道该产品是哪家企业的。企业花了钱没有起到宣传的效果,甚至是为同行做了宣传。这种情况在企业的广告宣传上也是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把商标的宣传放在企业宣传的首位,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谨记为企业的商标进行宣传。该企业欣然接受了我们的建议。采取该措施后,企业发现产品销量不断上涨,还有许多经销商开始打电话找到企业,指名点姓的希望代理某某商标的产品。这些措施在企业名称、商标、域名统一的情况下,对企业会更加有利(具体内容可见后详述)。

七、建立企业商标、商号、域名一体化策略

  从广义上讲,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只有商号是企业将自己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标记。域名就是网站的地址,具有全球唯一性。如今没有网站的企业已经几乎没有,网站也是相关公众认识企业,是企业进行宣传的平台。域名就是在网络世界企业区别于他人的识别标识。商标、商号、域名成为在网络时代企业经营不能或缺的部分。所以,为了统一企业形象,减少宣传成本,避免法律风险,形成立体式标识权保护体系,我们往往建议企业把这三者的名称统一起来。使企业在宣传商标的同时,也宣传了企业,甚至是企业的域名。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一直强调突出企业商标的重要意义所在。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了这一策略。

八、善于发挥商标的有形价值。

  笔者曾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看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就如何有效利用企业商标的有效价值作出了一些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在该方面的一些新发展再做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学会利用商标为企业创造有形价值。最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就商标质押贷款出台了各种政策。如,2009年5月7日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银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协议,计划在未来3年由北京银行拿出50亿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以扩大北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种种迹象显示,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融资的渠道将会越来越宽。

  第二,善于利用商标出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是关于对设立公司时可以以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规定,这里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1999年12月25日的《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相比,大大提高了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的比重,最高可以达到70%。这也使得企业可以在以后的投资,合并,改制、重组,并购甚至清算中,都可以把商标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形式,从而取得相应的股份或者清偿相应的债权。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有形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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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市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市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2004/05/11)

2004-5-11 酒政发〔2004〕34号




肃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市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酒泉市市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规定


  为建设一个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城市环境,防止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条、城市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必须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条、将酒泉市区东大街、南大街、西大街、北大街四条大街以及城市建成区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划定为机动车辆声响装置禁止鸣放第一批示范区(以下简称禁鸣示范区),以后逐步推广。在禁鸣示范区以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严禁鸣放声响装置。在禁鸣示范区以外城市路段和区域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控制声响装置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在城市禁鸣示范区各个主要入口处设置统一的禁鸣标志。

  第五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安装警报器的机动车辆在禁鸣示范区内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六条、禁止在禁鸣示范区内开展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机动车辆音响器材的商业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除外),违者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禁止大功率摩托车在城市落户,已经落户的,禁止在禁鸣示范区内行驶。

  第八条、在禁鸣示范区内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和造成噪声污染的,自本规定实施60天以内,公安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警告;60天以后,无视管理规定,在禁鸣示范区内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和造成污染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条、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执法监察局分别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条、有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九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⑴、未经审批在城市居民住宅集中和文教机关为主的噪声功能区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⑵、已建成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该噪声功能区排放标准的,以及超过文化部门规定的营业时间的;

  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城市噪声功能区标准的。

  第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六十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⑵、违反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⑷、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不控制音量和采取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⑸、从事室内装修活动,在禁鸣示范区内使用电焊、切割机等产生高噪声污染设备的,在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施工的以及其它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四条、在城市道路、街道、公共场所设置的商业、饮食服务业摊点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的,由城市执法监察局责令改正。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条、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条、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施工建设。

  第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产生污染的设备和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内,禁止在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夜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夜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有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证明,并需提前公告周围居民。

  第五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五十六条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酒泉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检查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度,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建立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实施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治理措施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条、加强群众监督。鼓励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对举报噪声污染的,按照监督管理部门对污染者罚款金额的1%进行奖励。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对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曝光。

  第四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酒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规定由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环保局、酒泉市城市执法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由市科委批准设立和撤消,并在科教信息网(WWW.BSTI.AC.CN)上公布。
第三条 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
2.有行政管理职能;
3.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
4.具备技术合同登记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申请给予特许。
第四条 申请设立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提出申请,经管理办审核同意,报市科委批准。
第五条 登记机构所在单位应当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职责是:
1.认定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2.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审批奖酬金手续;
3.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
4.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5.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
6.指导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七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条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在认定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登记机构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合同兑现后,核定技术性收入,按比例审批奖酬金 。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在合同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八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九条 登记机构发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办。
第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做好技术合同档案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和随意处理。技术合同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合同失效后三年,三年后由登记机构负责销毁。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管理,按规定完成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当是所在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3.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当参加由管理办组织的有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开,按规定将所收费用上缴管理办。
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管理办举报。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的专用帐户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所在单位应当指定具有资格的财务人员管理与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的财务工作。
登记机构的专用账户只可用于技术合同登记费、手续费和为个人技术交易结算,不得移为他用或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好的;
2.统计及时规范、数据准确的;
3.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的;
4.档案管理规范的;
5.协调落实优惠政策,成绩显著的;
6.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撤销:
1.按照《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的;
2.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登记机构设立条件的。
设立单位申请撤销的,经批准也可以撤消。登记机构撤消后由市科委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对在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管理办在市科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