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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一子,抚育责任难逃/周红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39:13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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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一子,抚育责任难逃

案情: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99年8月相识后,双方对外以朋友相称,也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次在不同的处所发生两性关系,2000年8月原告怀孕,此后双方没有往来,2001年4月5日原告生下与被告的孩子(男),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2004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自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与原告发生两性关系并致原告怀孕生子实属错误,虽然原、被告双方不以夫妻名义,但并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双方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视为同居关系,但原、被告违反了我国的公序良俗的道德规范,其行为和后果双方均应负责,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有与婚生子同等的待遇。诉讼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
点评:原、被告双方在违背了道德规范的婚外性行为,是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他们对其错误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或生母都有抚养这个孩子的责任。双方对子女抚养和探视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虽然另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是他们并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周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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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的决议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决定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



国办函〔2000〕81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放开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轮流举办限制的请示》(体竞字〔2000〕1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轮流举办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举办全国运动会。

  二、申请和举办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申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进行。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全国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日